本网讯(下河司法所)2018年5月,云霄县下河乡蔡某因房屋改建需对排水沟进行水泥砌墙,邻居方某以影响其通行及排水为由进行阻止继而双方多次发生争执。6月1日,蔡某向下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乡调委会随即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张顺龙到现场取证走访,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双方属于相邻关系,双方的房屋均于1992年8月20日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在基建时改变了房屋基建结构原状,方某认为蔡某要是在其南面出步水泥板砌墙将会影响其排水。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普及物权法相关条例,让双方懂得了邻里和谐的重要性及矛盾激化的危害。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蔡某南面出步水泥板自费砌墙,墙外留有一条排水沟,宽与方某南侧地基护墙边距离为50公分作为排水沟。2、蔡某南面50公分排水沟底层约为20公分宽,高不得超过方某水沟水泥板高度。3、为了有利于各方当事人通行,排水等相邻关系,各方当事人不得在公共排水沟上停放杂物。
事后,下河司法所组织人员进行回访,并监督双方当事人切实履行协议内容,一起引发多次争议的邻里纠纷终于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