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这样用能“躺赚”?云霄这25人心动变“刑”动!

  • 2021-10-18
  • 来源:云霄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云霄融媒|云霄新闻网
  • 观看:818 次
  • 本网讯(张湉 方阗 卢秋萍)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办理银行卡时,银行通常会明确告知不能出售或者外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但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借”或者出售给他人,就能到手一笔“好处费”,你会不会心动?10月14日上午,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5名被告...

    银行卡这样用能“躺赚”?云霄这25人心动变“刑”动.jpg

    本网讯(张湉 方阗 卢秋萍)云霄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办理银行卡时,银行通常会明确告知不能出售或者外借银行卡供他人使用。但只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借”或者出售给他人,就能到手一笔“好处费”,你会不会心动?10月14日上午,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5名被告人因为了“好处费”,被告人心动变“刑”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方某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纠集被告人方某雄及吴某平、王某,以每套卡每个月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被告人方某强等21人租用银行卡共计71套,并以每套卡每个月3000元的价格转租给同案人李某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

    云霄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吴连旺告诉记者,公开当庭宣判的被告人25个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各被告人都实施了与银行卡有关的行为。有的是实施了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有的是收购、转租银行卡行为,各被告人都因为自己的行为,得到了惨痛的教训,被判处两年四个月有期徒刑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庭审现场,审判员当庭对各被告人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艺伙同王某、吴某平等25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云霄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吴连旺告诉记者,电信网络诈骗主要就是通过银行卡,借用银行卡来取现、转款,有的群众不知道信用卡出租、出借、出售的严重性,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能赚一点小钱,出租、出借银行卡,就认为没事。事实上,只要你出租、出借或者出售银行卡,或是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银行卡的收购主有可能会将它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这样轻的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银行征信问题,重的有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像今天开庭,当庭宣判的25名被告人就是属于这个例子,就是一个明证,所以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不要轻易出借、出售或者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不要为贪小利而导致自己被法律追究,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与之相关联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也不断增加,主要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的主要特征是行为人出租、出借、出售或收购银行卡、手机卡、K 宝、U盾等,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推荐信息
    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