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发布丨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 2022-12-27
  • 来源:云霄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云霄融媒|云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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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近期,云霄持续高温少雨、久旱,导致森林火灾风险大大增加,森林防灭火工作形势异常严峻、极为复杂,目前我县仍处于森林防火期(2022年9月15日-2023年4月30日)。为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今年以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林业...

    关于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典型案例的通报

    近期,云霄持续高温少雨、久旱,导致森林火灾风险大大增加,森林防灭火工作形势异常严峻、极为复杂,目前我县仍处于森林防火期(2022年9月15日-2023年4月30日)。为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今年以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林业局加大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打击力度,现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森林防火意识,严守防火期禁火有关规定,杜绝侥幸心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案例一:2022年1月3日凌晨1点,张某某在马铺乡杉脚村仙赤湖未经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果园采伐迹地内炼山,1月5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森林防火期内张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私自炼山,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张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1月4日晚7点,朱某某在火田镇岳坑村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采伐迹地内炼山。1月22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森林防火期内朱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私自炼山,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朱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2月11日晚9点,钟某某在火田镇岳坑村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采伐迹地内炼山。2月12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钟某某没有按照野外用火许可同意书规定时间用火,提前炼山,擅自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钟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林业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4月25日凌晨1点,蔡某某在和平乡东方村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采伐迹地内炼山。4月25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森林防火期内蔡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私自炼山,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蔡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2年4月25日凌晨两点,方某某在和平乡宜谷径龙旗山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采伐迹地内炼山。4月25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方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方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2年4月25日早上8点,何某某在马铺乡乌石坑村白花洋臭头山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采伐迹地内炼山,4月27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何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何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2年4月18日凌晨3点,欧某某在东厦镇东崎村后山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其承包的果园改造采伐迹地内炼山。4月18日,经执法人员调查确认,欧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对欧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2年9月14日,云霄县马铺乡客寮村山场发生一起森林火灾。接报后,县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查明该起森林火灾系客寮村村民何某某在其蜜柚园违规进行野外用火而引发。目前,何某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云霄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处罚条款解读: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云霄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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